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04 17:59:03
校政字〔202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开放共享、科学使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生命科学与绿色发展研究院、综合实验中心、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小组的会议召集和日常事务。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作为决策机构,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全校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
(三)指导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评价,根据效益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
(四)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论证、购置和验收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当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组织集中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见附表1)或《河北大学进口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见附件2)。
第七条 论证工作按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金额范围分级进行。预算单价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组应有5~7人组成,包括2名其他学院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预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专家组应有7~9人组成,包括2名校外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
第八条 通过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方可列入预算。预算通过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若设备购置计划和论证时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组织论证审批。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在质保期内完成,按照《河北大学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仪器负责人须在仪器验收后30日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建立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有条件的二级单位可建立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校院两级平台统一管理。如课题组确需直接管理使用,应在论证时报请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同意,并用竞争性经费(横纵向经费)支付不低于5%的购置费。
第十二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愿申报,综合实验中心择优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运行专项基金,促进其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具体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网上预约、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综合实验中心会同财务处、使用单位等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组织论证,报财务处备案。开放平台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费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按照大型仪器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要求,使用单位须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对大型仪器设备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原始资料,包括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订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安装调试报告、仪器说明书、验收报告、设备信息登记表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三)仪器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内容概要、使用时数、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姓名等。维修保养记录应记载日期、人员和维修保养内容概要等资料。仪器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每学期存档一次。
第十八条 为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时应报请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借出校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时,由合作单位来函,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双方签订借用设备协议,方可借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置。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实行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实施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使用效益奖励、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度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使用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责任到人,逐项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学校在申购仪器设备等资源配置方面对使用单位予以限制。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对相关单位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