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8-08 22:46:27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利用效率,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在学科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实现科学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和浪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河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29号)和《河北大学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方案》(校政字〔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实验中心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工作。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是安排预算和购置设备的前提条件。凡是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且单价或成套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购置设备除外)。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以集中论证为主,分散论证为辅,按仪器属性和学科类别进行分类论证。院级论证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校级论证原则上只接受二级单位集中申报,每年秋学期组织下一年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经论证通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库后,方可用于下一年度的预算申报。
第五条 将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结果作为大型设备论证的重要参考因素,将优先支持效益考核优秀的设备申购人和管理人,以及加入校院两级实体共享平台、通用性强的大型仪器设备,并对如下情况的通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从严把关:
(一)学院已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且年使用机时不达标的;
(二)其他学院共享平台已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且年使用机时不达标的;
(三)最近两年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人和管理人,尤其是新购置设备3年后使用机时不超过额定机时四分之一的申购人和管理人;
(四)50万元以上的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共享管理系统而拒绝加入的申购人和管理人。
第二章 论证流程
第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整体规划,依据学科建设和研究需要,统筹考虑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搭建、仪器设备安装条件和人员配置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论证下一年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按购置必要性排序后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汇总表。汇总表在全院公示后,连同论证会会议纪要,签字盖章后报综合实验中心。
第七条 申购人必须如实、认真填写《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以下简称“申购论证报告”)。对于必须采购进口设备的,申购人需填写《河北大学进口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并至少从三个关键参数方面比较国内同类设备和进口设备,详细说明必须采购进口设备的原因。
第八条 申购论证工作按申购设备的金额范围分级进行。
(一)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国产大型仪器设备,由申购人填写申购论证报告,学院自行组织论证,专家组成员3-5人,原则上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论证通过后,申购论证报告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学院内部留存备案。
(二)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进口大型仪器设备和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论证通过后,在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系统填报并经综合实验中心初审后,由综合实验中心组织论证。
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进口设备论证,专家组成员3-5人,原则上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单价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设备论证,专家组成员5-7人,原则上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须至少有2名校内其他学院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论证,专家组成员7~9人,原则上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须至少有2名校外相同或相近学科专家。
论证通过后,申购论证报告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统一报综合实验中心审批备案。
第九条 论证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必要性、选型的合理性及先进性、是否必须购置进口设备(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2021年版〕要求,受限进口设备要从严控制)、设备使用的技术力量、配套设施条件及预计使用效益方面进行;专家组听取汇报人详细汇报,经讨论与投票后,同意购置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论证,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对于从严把关的论证,专家全体通过后方可通过论证。
第十条 经论证通过的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库,由综合实验中心在中心网站公示,并报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及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通过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方可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经费和实施采购。若设备购置计划和论证时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组织论证审批。未经过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列入预算申报计划。
第十二条 论证通过的<span style="font-family:"">50万元(含)以上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安装后均应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对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对论证和效益考核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购资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